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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套“河长制” 泰安全面实行“河道警长制”

来源:大众网 时间:2017-09-04 作者:泰山区 浏览量:

河道有了警长,让涉水违法犯罪无处可逃。日前,市公安局出台了《泰安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河道警长制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要求在全市建立起与河长制相配套的“河道警长制”,严厉查处涉水违法犯罪行为,为全面实行河长制保驾护航。

《意见》明确了河道警长体系,按照在重点河道设立河道警长的统一要求,在市级公安机关设置市级河道警长,各县市公安局、直属分局政委为县级河道警长。在重点河湖沿线、库区,明确由属地派出所所长为乡、镇级河道警长,各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河湖沿线、库区设置警务室。在组织体系上,各河道警长在各级河长、河长制办公室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工作。

市公安局将成立河道警长制领导小组,由市公安局政委任组长兼任市级河道警长,各有关支队、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。河道警长制领导小组在河长的统一指挥领导下,全面履行河道警长职责,建立河湖治安信息报送、河道警长联络员、工作任务交办、案件挂牌督办和问责等制度,强化责任落实,严格奖惩措施,构建起河湖管理保护执法保障新格局。

此外,《意见》还强调了加强联合执法,推动建立公安机关与水利渔业、环保等参战部门的信息互通、线索互查、资源共享和联合执法、联动联勤等密切协作机制,着力提升河湖保护多元共治,创新治理水平。公安机关将加强与水利渔业、环保等部门的密切协作,依法打击涉嫌污染环境、盗窃破坏治水设备和河道安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。针对河湖水域多发的非法采砂、非法捕捞、非法排污倾倒、非法狩猎等危害水域生态违法犯罪问题,部署开展专项打击行动,确保我市河湖水体绝对安全。同时,围绕渔业生产规律特点和禁渔禁捕安排,适时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行动,重点打击电、毒、炸等严重危害水域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,确保河湖生态循环、调节功能不受侵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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