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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暑降温费六月份开始发放

来源:泰山区 时间:2017-06-19 作者:泰山区 浏览量:

1、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?支付时间是哪几个月?

答:按照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安监局、省国税局、省地税局《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》(鲁人社发[2015]45号)规定,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为: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;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。全年按6月、7月、8月、9月4个月计发,列入企业成本费用。

2、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?

答: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。职工未正常出勤的,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。

3、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,如何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?

答:《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》第七条规定: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,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,减轻劳动强度,采取有效措施,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

(一)日最高气温达到40℃以上,当日应当停止工作;

(二)日最高气温达到37℃以上至40℃以下,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,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;

(三)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以上至37℃以下,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,缩短连续作业时间,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。

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,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℃的,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、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,不适用上述规定。

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。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的,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。

4、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应如何处理?

答:根据《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。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,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,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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